上述公领域与私领域的相互依存已经被众多研究者指出,但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并不明确。在公领域与私领域处于重要地位的是(男性)家长,而这些家长的集合构成了公民社会一关于这一机制,可以参考塞吉维克(Eve Kosofsky Sedgwick)的著作《男人之间》(Between Men)(Sedgwick,1985=2001)。众所周知,她明确区分了“homosocial”(同性社会性)和“homosexual39;”(同性恋)两个概念。所谓“homosocial”指的是男性之间的联系纽带,它通过抑制对同性的性欲望(恐同)将男性之间的关系非性化,并且在强制异性恋秩序中通过将女性看作男性的性对象(厌女)来配置性别关系。这样一来,女性在制度上被排除在homosocial的集体之外,而只能通过从属于某一个男性进入homosocial的集体1。 如果公领域的实质建立在homosocial的集体之上,那么性及其作用就是将与人类的身体性和再生产相关的各项活动从公领域排除出去,将其私密化(privatize)。公权力不介入被称为私密/私事(privacy)的领域,换句话说,这正是对私领域的公共代理人即男性家长私权利的公共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