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按照上述逻辑来理解公私领域的建构和性别的分配,暴力要素的引人就使得串联二者的权力支配机制清晰可见。在homosocial的空间之中,社会不但没有压制homosocial成员的暴力,反而将公领域暴力制度化,纵容私领域的暴力行为。公领域的组成人员,也就是公民,他们不仅有行使公领域暴力的义务,还有行使私领域暴力的权利。因此,暴力这种资源的特点是,不能被分配给所有人。更加准确地说,在法治社会中,谁、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正当地行使暴力(也就是不被视为犯罪行为),才是问题的关键。将行使暴力正当化的权利是一种社会资源,而且显然十分稀少且分配不均。 在这里,性别在社会分配上的非对称性,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女性参与”的悖论是显而易见的。女性“进入”homosocial集体只意味着她成了名誉上的男性。这一过程还伴随着私领域中对女性气质的自我否定。当下homosocial式的公私领域的构建和性别非对称的分配密不可分,想要保留公私领域构建、改变性别的分配,抑或保留性别分配、改变公私领域的构建,都是不可行的。倘若如此,性别平等就不可能意味着要求女性公民享受同男性公民一样的权利(也就是压迫同性恋者、歧视女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