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领域的实质建立在homosocial的集体之上,那么性及其作用就是将与人类的身体性和再生产相关的各项活动从公领域排除出去,将其私密化(privatize)。公权力不介人被称为私密/私事(privacy)的领域,换句话说,这正是对私领域的公共代理人即男性家长私权利的公共保护。 如果按照上述逻辑来理解公私领域的建构和性别的分配,暴力要素的引入就使得串联二者的权力支配机制清晰可见。在homosocial的空间之中,社会不但没有压制homosocial成员的暴力,反而将公领域暴力制度化,纵容私领域的暴力行为。公领域的组成人员,也就是公民,他们不仅有行使公领域暴力的义务还有行使私领域暴力的权利。因此,暴力这种资源的特点是,不能被分配给所有人。更加准确地说,在法治社会中,谁、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正当地行使暴力(也就是不被视为犯罪行为),才是问题的关键。将行使暴力正当化的权利是一种社会资源,而且显然十分稀少且分配不均。(第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