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暴和虐待儿童问题出现之前,公权力一直碍于隐私之名而被挡在私领域之外。性骚扰也是如此,在人们正视这个问题之前,哪怕受害者向劳动工会上诉,也只会得到“工会不干涉个人隐私”的回复,被草草打发。个人隐私这一概念,把家庭放入黑箱之中,维护了家庭之中的当权家长的利益。所谓“公民”指的就是家长。 女性主义的口号“个人的即政治的”广为人知。而琼·瓦・(Joan Wallach Scott)则进出,“私领域是由公权力建构的”(Scot,1996)。女性主义法学家弗朗西丝·奥尔森(Frances Olsen)也同样指出,所谓“公权力不介人私领域”的原则也是由公权力所创,“不介入也是介入(的一种)”。她主张,无论是介入还是不介人,私领域原本就无法独立于国家而存在。(Olsen,1983,1985) 如此一来,让私领域的家长暴力得到豁免的正是国家。在以往的例子中,针对夫妇之间的暴力行为,公权力的代理人餐察就算接到报警,通常也会拒绝介入并漠然离开。当然,即便在现行的法律下,妻子以伤害罪起诉丈夫,或者孩子以强奸罪起诉父母,都只是在理论上可行。而且,一直以来,司法判例始终没有承认婚内强奸,行政权力也一直没有介入虐待(之名的犯罪),这使得家庭内的暴力行为实际上并没有被当作犯罪。家庭被置于公民社会外部,使它成了不适用于公民社会规则的领域,导致家长权利的行使不受制约,私领域暴力被无罪化。 更进一步说,我们可以认为,所谓个人隐私原则,它的诞生也许就是为了让公权力不介人家长这一私权力的统治范围,是二者秘密合谋的产物。如此想来,所谓公民社会也只限于拥有对等权利的个人之间的关系,他们缔结了一种绅士协定,彼此承诺解除武装,并将暴力视作犯罪。女性公民不享有与男性公民同等的权利,进入婚姻后,女性作为法律主体不拥有权利,生活在丈夫的支配下。妻子和孩子被看作家长财产的一部分。在这样的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