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国家中无罪化暴力的行使主体有两种。一种是国家,也就是作为公领域暴力制度化代理人的军队。另一种就是私领域,也就是丈夫和父亲的暴力。这种私领域的暴力也不被看作犯罪。《反家庭暴力法》虽已出台,但该法律保护的是受害者,惩罚加害者的法律尚未出现。公领域暴力和私领域暴力,若发生在公民社会领域则被视作犯罪行为,然而二者都是不被问罪的特权暴力。国家和家庭,这两极都存在于公民社会的外部,无须遵从公民社会的法律,从这一点上看,二者可渭是法外之地。然而,我从克贝尔那里得到启发,认为应该存在贯通二者的逻辑。(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