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性别平等意味着公平分配作为资源的各项公民权利,那么就会产生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究竟是怎样的资源?这里所说的资源是指社会资源,也就是社会承认其价值的资源。社会资源由于分配的不均衡而逐渐稀少化,也正因为稀少化才衍生出社会性价值。空气和水是自然资源,但只要它们并非稀缺资源,且价值不被社会承认,那么它们就不是社会资源。暴力(的行使以及将其正当化的权利)是社会资源。显而易见,国家的军事实力是由国家独占暴力,并通过技术和预算进行分配的一种社会资源。而私领域的暴力并非它表面上所呈现的身体性、自然性的形态,恰恰相反,私领域暴力的分配也是不均等的。而这种私领域的暴力只要被社会默许,就会被看作一种社会资源。 当公民的各项权利包含行使公领域暴力的权利和私领域暴力被免责的权利,即杀人的权利、压迫他者的权利时,要求平等分配这些权利究竟意味着什么呢?战争是一种愚蠢的行为,因此有学者认为,要求平等参与战争,不过是要求行使愚蠢行为权利的平等。性别的平等也应当包括行使愚蠢行为权利的平等,支持这种意见的是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然而,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并不代表女性主义的全部。 第二,这种分配要在什么人之中进行呢?倘若可分配的资源是有限的,那么有限的参与分配者(closed membership)才是问题所在。国家分配的资源越丰厚,参与资源分配的人数就越要严格控制。在福利国家中,排他性是不可避免的。这种排他性是指,一方面限制移民和难民,另一方面进行人口管理。甚至可以说,每一个福利国家都在采取上述的一种或两种方式来进行政策性的控制。 第三,当说到分配正义的时候,这个正义究竟意味着什么?翰・斯(John Bordley Rawls)所配正义(distribution justice)(Rawls,1971=1979)包含“正义”一词,它是只关乎分配方法,而与分配结果无关吗?如果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