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进一步说,我们可以认为,所谓个人隐私原则,它的诞生也许就是为了让公权力不介入家长这一私权力的统治范围,是二者秘密合谋的产物。如此想来,所谓公民社会也只限于拥有对等权利的个人之间的关系,他们缔结了一种绅士协定,彼此承诺解除武装,并将暴力视作犯罪。女性公民不享有与男性公民同等的权利,进入婚姻后,女性作为法律主体不拥有权利,生活在丈夫的支配下。妻子和孩子被看作家长财产的一部分。在这样的社会中,施暴男性的说辞总是“光说没用,打她只是教育教育她”。 正如国际社会是公民社会外部的法外之地,家庭则是公民社会外部的另一个法外之地。公权力对于家庭内部的介人意味着家庭成员被还原为个人,可以适用于公民社会的法律。在这之后,婚内强奸、家庭暴力、虐待儿童才第一次被看作犯罪行为。换句话说,在这之前,妻子和儿童都未被看作“人”,更不用谈保障他们的“人权”。终于,在20世纪末,随着人们正视家庭暴力和虐待问题,“家庭本是法外之地”的事实才公之于众,这使得个人隐私的概念逐渐走向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