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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伦理概念的方式有两种,会形成不同的伦理原则。一种将具体个人权利等同于道德行为标准,凡是个人权利以内的,都是道义可以接受的,这是“伦理最低限度论”。第二种,从所有人一些基本而普遍的权利和人权出发,在讨论公共问题时,真正具有社会价值的权利应当建立在普遍性伦理原则之上,应当促进和增强与这些权利本身相一致的体制(民主)和社会结构(公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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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徐贲
徐贲 1950年出生于苏州,美国马萨诸塞州大学英语文学博士。美国加州圣玛利学院英文系教授,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兼职教授。著作包括:Situational Tensions of Critic-Intellectuals、Disenchanted Democracy、《走向后现代和后殖民》、《知识分子和公共政治》、《学做“精明的公民”》(即将出版)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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