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幸成为我们四人当中的第三个被抓者,免除了能否痛下决心去“自首”的考验。出狱后我方得知,最后剩下的那位哥们还真是如约去自首了,倒让公安局的办案人员吃了一惊,立即对他进行搜身检查,随后就把他轰出了公安局。听办案人员的口气,大约是抓与不抓的主动权在他们手上,哪能容得你自己来决定?果然,过了几个月才又趁其不备把他抓将进去。没想到预审员极不耐烦问了我一句:“你说你没有罪?那为什么大十字(市中心)那么多人我们都没抓,单单抓了你?“这一问可把我给咽住了,当是竟无言以对。让我郁闷许久的是:这话本来该我问他,怎么他却抢在前头问了我?多年以后,我在一本法律学教科书上接触到”无罪推定“的概念,这才明白我的郁闷也不无道理。那个概念有一条简明的定义是:被告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无罪。也就是说,控方才有义务证明被告有罪,所以是该由我问他:”大十字那么多人你们都没抓,为什么单单抓了我?“但这种”资产阶级“的理自然没法对当时的”公检法“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