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我发表过各种关于婚姻的文章与言论,想必许多人已经很熟悉我对婚姻的定义: 所谓婚姻,就是将自己身体的性使用权交给特定且唯一的异性,为其终生专属的契约。虽然这句话是我写的,但我仍然觉得这个定义骇人得很。单从字面都能看出这是一种多么可怕的契约。我可没本事遵守。遵守不了的诺言还不如不说。出于这个非常简单的理由,我从来没有做出过这样的承诺。可还是有无数男女前赴后继地做出这种非人力所及的承诺,而且还是在神坛之前。所以在接受“人为什么搞婚外恋”的采访时,我特别想反问一 句:“人怎么能忍住不搞婚外恋呢?”婚外恋(出轨)这个词本身也很不 可思议。如果你不结婚,自然就没有婚外恋,所以只要别做遵守不了的 承诺就能解决问题。二战前,通奸罪只适用于女性,战后的民法纠正了这种片面性,规定男女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