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的基本内容包含对个人生命、财产的保障。然而,国家对生命、财产的保障同国家对生命、财产的召集动员是紧密相连的。在公民与国家缔结双向义务关系的契约时,保障生命、财产本应是最起码的条件,那么,以国家之名召集动员国民生命、财产的行为,难道不是违反了契约吗?小林善纪(小林よしのり)的《战争论》(小林,1998)的腰封上写着这样几句略带威胁的话:“你是选择参加战争,还是选择放弃日本人的身份?”这仿佛意味着,“你要是不为国捐躯,那就别当日本人了”。当我们面对这样的胁迫时,应当反驳:“我不记得我还签过这种契约。”我的生命和财产并不属于国家。我和国家所缔结的双向义务关系的契约并非总括性的契约,而只是限定性的、部分性的契约。这种想法也与拒绝征兵的权利,以及“慰安妇”诉讼中要求个人赔偿的逻辑相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