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一词的词源“civil”来自拉丁语“civitas”,“公民”原本是指“住在civitas里的人”,而“civitas”的意思是四周环绕着城墙的城市。在生死存亡的时刻,紧闭城门就能阻挡敌人和住在城外的农民。因此在古典时代,公民指的是以civitas为政治单位的、从属于城邦的公民。他们是有武装能力的男性家长,也是公共世界中城邦的正式成员。《人权宣言》中所说的“公民”,指的就是拥有财产和家庭的男性家长。这也就印证了菲利普·阿里耶斯(Philippe Ariès)所论述的历史阶段——“近代所解放的,不是个人,而是家庭(也就是男性家长)”。我们将其称为家长个人主义。家长之外的家庭成员,处于个人出现的前一阶段,因此,他们不被承认是拥有公民诸权利的主体。拉丁语中的“familia”,是包含家畜、奴隶在内的家庭成员及财产的集合名词。因此,family(家庭)是属于家长的财产,民法的通奸罪也体现了这点。通奸罪与侵害财产权在法理上是一致的,因此二者的赔偿也可以遵循同一法理。也就是说,通奸罪与侵害财产权一样,同样可以要求经济赔偿。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通奸罪都只要求一方遵守义务,换句话说,妻子通奸被视为犯罪,而丈夫通奸并不被看作犯罪。从家长制的家庭概念来思考,这似乎是理所当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