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就经济观点言,妓女的社会地位和已婚妇女的地位是相同的。马罗(Malo)在《春情发动期》中说:“卖身妓院的女子与委身于婚姻的妇女之间的唯一不同之处,是代价的高低和契约的长短。”两者的性行为都是对男人的服务;前者拥有许多的顾客而按件计酬,后者终身受雇于一个固定的男人。前者由所有的男人防备着,使她不受某一人的垄断和控制,后者接受一个男人的保护,其他男人不得染指。不论是妓女或是妻子,她们献出身体所取得的报酬,都要受竞争的限制。丈夫当初可能找另一个女人作太太;夫妇的人道不完全出于个人的喜欢,而往往是为了履行契约。同样地,男子可以借嫖妓满足欲望,不论嫖的对象是谁。妻子或高级妓女中的海蒂拉,都不可能沾到男人的便宜,除非她能以个人的身份达到超越他们的地步。妻子和娼妓最大的差别在于合法的妻子虽是个被压迫的已婚妇女,却是受尊敬的“人”。而娼妓院既然被否认了作人的权利,她便一股脑儿地承担了一切形式的女性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