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下两点理由,迫使女子接受婚姻。第一,女子必须为社会生育子女。但即使在没有传宗接代观念的原始社会里,也要求女子有丈夫,这便是女子被迫结婚的第二点理由:满足男人的性欲并照顾他的家务。社会加诸于女子的这些任务,被认为是她对其配偶的“服务”,而男人应当以礼物、婚约或维持她的生活来还报她。社会以他为媒介,来酬答她生儿育女的功劳。女子因履行任务而获得的权利,反映在男人必须承当的义务中。男人不能随意破坏婚约,只有在法定同意下,他才许遗弃或离掉他的妻子,即使在这种情形下,他也往往要付她一笔补偿费……如此,婚姻对男女双方各有好处和累赘,但两方的利与弊,绝不是公平对称的;对女子而言,婚姻是唯一和社区融合的途径,若没有人娶她,从社会的立场看,她是被浪费了。这就是为了什么,作母亲的常急于替女儿物色对象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