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世纪在制定教会法时,婚姻被看做是对人的脆弱性的让步,是和基督教的完美不相容的。圣帕罗姆写道:“让我们手握利斧彻底砍掉婚姻这棵无果之树吧。”从强行推行教士独身制的格利高里六世时代起,女人的危险特性就受到更加严厉的强调:神父们全都宣布她的本性是下贱的、邪恶的。圣·托马斯忠于这种传统,称女人仅仅是一个“偶然的”、不完整的人,一种有缺陷的人。他写道:“男人在女人之上,就和基督在男人之上一样。女人要在男人支配下生活,这是命中注定的、不可改变的,她无权离开她的丈夫。”而且,教会法还除了嫁妆模式不承认其他任何婚姻制度,这使得女人在法律上处于无行为能力和无权的地位。不仅男性职业对她仍是封闭的,还不许她出庭作证,不承认她的证言具有法律效力。帝王们在某种程度上受着神父的影响。直上丁尼的立法虽然尊重做妻子和做母亲的女人,但认为她从属于这些功能。她完全是由于在家中的处境,而不是由于她的性别,才在法律上处于无行为能力的地位。离婚受到禁止,结婚要举行公开仪式。对于子女,母亲有和父亲相等的权威,她和子女一样也有继承权。若丈夫死了,她就成为他们的合法监护人。由于元老院对维里安法的修改,女人今后可以基于第三者的利益订立契约,但不能为丈夫订立契约。她的嫁妆是不可分割的——它是子女的世袭财产,不许她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