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男人,异性恋秩序,是一种证明男人为性主体的装置。在异性恋的装置之下,男人与女人并非对等的“对”。 男人处于性欲望主体的位置,女人处于性欲望客体的位置,这个关系在男女之间是不对称的。异性恋秩序是一种“命令”,要求男人不得以同性男人为性欲望的对象,他的性欲望对象只能是“非男人(即女人)”。反过来说,被男人视为性欲望对象的人,便成为“非男人=女人”。如果那个对象是男人,他便被女性化,被视为“像女人一样的男人”。在这里,“女人”的定义就是男人性欲望的客体。因此,不能唤起男人性欲望的女人,在定义上便“不是女人”。男性同性社会性共同体,指相互承认对方为“性主体”的男人之间的集团。被这个集团排除在外的人、其存在理由仅为被男人欲求和拥有的人,则被给予“女人”之名。那么,男人集团的成员,将女人视为比自己低劣一等,便是理所当然。所谓女人,是对“非男人的人”标注特征的名称。这个群体被划入另一个范畴,其特征必须与被视为属于男人的一切美德与名誉区别开来。女人与男人不同,是“不勇敢的人“不坚强的人”,“没有领导决断能力的人”,“儒弱的人”,“小心谨慎的人”,“无能的人”,一言蔽之,“不能成为主体的人”。所有这些“女人属性”,都是被制造出来的适合成为男人支配对象的属性。所以,异性恋秩序的核心为厌女症,就完全不奇怪。因为,唯有“不是女人”的自我身份认定,支撵着男人们的“男人气”。一个男人,只有把女人当作性的客体证明自己已经成为性的主体之后,他才能得到同性集团的认可,获取进入男人共同体的正式成员资格。众所周知,轮奸是与性欲无关的集体行为,一种验证男人气的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