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社会学术语说,我们谈论的就是如何在实践上打破“结构与主体”的困境这一基本问题。如果公共领域的结构完全不变,只在私人领域实践那些冠冕堂皇的原则,男女双方肯定会互相折磨,搞得遍体鳞伤。这类夫妇在我身边已是尸横遍野。自由主义的自我负责理论有一个前提:个人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是可以自由进行自我决定的主体。但这是一个神话(毫无根据的幻想)。承认自己是“结构”暴力的受害者绝非溃败(不过是直视现实,没有自欺欺人罢了),若你基于“主体”的选择,调动手头的所有资源(无论资源多么有限),想办法生存下去,那就值得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