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领域与私领域处于重要地位的是(男性)家长,而这些家长的集合构成了公民社会——关于这一机制,可以参考塞吉维克(Eve Kosofsky Sedgwick)的著作《男人之间》(Between Men)(Sedgwick,1985=2001)。众所周知,她明确区分了“homosocial”(同性社会性欲望)和“homosexual”(同性恋)两个概念。所谓“homosocial”指的是男性之间的联系纽带,它通过抑制对同性的性欲望(恐同)将男性之间的关系非性化,并且在强制异性恋秩序中通过将女性看作男性的性对象(厌女)来配置性别关系。这样一来,女性在制度上被排除在homosocial的集体之外,而只能通过从属于某一个男性进入homosocial的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