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私领域都处于公民社会的外部,在这点上,二者着共同之处。并且在私领域之中,拥有公权力所赋予的行使暴力特权的人被看作一等公民,他们被动员为公权力行使暴力的一方(军队)。换句话说,以兵役这一义务为代价,私领域的暴力不被看作犯罪,似乎正是公权力给予他们的特权。在这种公领域暴力与私领域暴力之间,一定存在着贯通二者的逻辑,这种直觉性的思考就是这篇论文的论点。 从临床经验上来说,丈夫对妻子的暴力、父母对孩子的暴力常常是这样的:施暴者将那些绝对无力还手的弱者逼迫到难以逃离的窘境,施暴时考虑周到,狡猾地绝不让他人发觉。而且这种暴力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关于这一点,施暴者总会辩解那不过是“气头上”的一时冲动,但其实大多数都并非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