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存在“正确的暴力”吗? 暴力分为行使正统化的暴力和行使非正统化的暴力。由国家权力所行使的正统化的暴力叫作军事行动或警察执法。而那些非正统化的暴力,即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暴力行为则叫作犯罪。除此之外,行使与国家权力对抗的暴力叫作恐怖主义。当然,这种暴力的分类只不过是统治权力肆意做出的区分而已。更准确地说,统治权力所行使的暴力被视为正统,除此之外的暴力行为则不被视为正统,仅此而已。美国前总统乔治·布什(小布什)把各种各样的组织都叫作“恐怖主义”,只不过是简单粗暴地将各种与强权美国对抗的暴力,按自己的心意随意归结于一个概念罢了。 倘若恐怖主义企图颠覆政权,则会被称为“武装政变”。要是它追求的是民族独立,则会被叫作“解放斗争”。而如果统治权力没有正统性的话,就会被叫作“抵抗运动”。总之,这些都是从当事者的角度给出的定义,都主张自身为了对抗而施行的暴力是具有正统性的。 为追求某一目的而施行的“暴力”就是正当的吗?如果从国家层面上来思考,该问题就可以替换为:存在正确的战争吗?国家所行使的被称为“战争”的暴力行为,如果因其“目的正确”而被正当化,那么对抗国家暴力的一方,也有各种理由打着“目的正确”的名义,将自己的行为正当化。在国际法中,只有国家(国家军队)独占着行使正统化暴力的行为。而“恐怖主义”就是没有正统性的一方所行使的暴力行为,是国家将之非法化的战略术语。因此,车臣共和国的游击队是“恐怖主义”,巴勒斯坦人对以色列的军事攻击是“恐怖主义”,国家权力面临崩溃、没有正规军队的伊拉克人的反攻也是“恐怖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