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所以特意使用“法外之地”这一语气较重的词是有缘由的。这是因为公民社会的法虽然可以统管个体之间的关系,但并不适用于私领域。也就是说,私领域虽然属于公民社会,却是“法律的真空地带”,处于公民社会的“外部”。因此,家人、恋人这种在私领域中属于“亲密关系”的人,他们甚至都算不上是组成公民社会的“个体”。这样一来,我们就能将弥漫于眼前的迷雾拨开,弄清楚“亲密关系”中那些颠覆我们想象的暴力行为的结构了。在公领域中情节严重的施暴本应被视为“犯罪”,但在私领域中,它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并且那些施暴者在人格上往往从未与受害者分离过。丈夫对妻子的施暴经常会被看作是他在心理层面上对自己的惩罚或伤害。这样的人在人格上十分依赖妻子,他会辩解说:“打在你身,痛在我心啊”。但是,妻子根本不是丈夫人格的一部分,更别提是他身体的一部分了。受到伤害、感到痛苦的只是他人的身体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