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意味着公民与国家的归属关系,公民处于与国家权利和义务的双向关系之中,所以公民权是国家赋予的。但是,从公民权的历史研究中我们可以发现,在这种公民与国家的双向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天平从未达到过平衡。美国史学家 Linda Kerber(1987)通过追溯独立战争后的美国史,清楚地验证了这一事实。而且,两者的天平不仅会随着历史的推移而改变,公民的各项权利在守夜人国家向福利国家转变的过程中,会随着国家角色的转变而发生变化,并出现资源分配内容的改变。也就是说,守夜人国家的职能处于最低限度,仅限于保证公民权不被侵害,而在福利国家中,国家的职能则是保障公民的福利(welfare),因此就出现了从小政府到大政府的变化。在此基础上,公民权的分配是不平等的。对福利国家分配要求的提高意味着作为分配资源的公民权列表中不断增加新的权利项目,比如生活权、日照权、环境权。对福利国家的分配要求越高,就越需要警惕公民成员范围的扩大。也就是说,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就不得不考虑获得分配的成员的范围。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来说,都无法给所有人分一杯羹。只要资源是有限的,就不可能到处随意发放福利。也就是说,为了维持公民的福利水平,只能增强成员身份资格的排他性。这就是福利国家的另一面。公民的权利是民族国家保障和分配的各种资源,那麽它有甚麽样的历史起源呢?Kerber(1993)提出了福利国家战争起源论。她认为,只有履行公民义务——具体来讲即兵役——才能享受公民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