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公民权的性别讨论已经上升到了私领域解体的问题。然而同时,这是否意味着公领域就可以原样保留下来呢?公领域通过对私领域的侵入,私领域通过对公领域的侵入才得以互相维持,这就是近代社会中公私分离的原则。一旦私领域表露出公共特征,公领域也会展现出私人特征。所谓公民就是公领域的公众,即以隐私之名将私领域封印起来、彼此伪装成“相同”的个人。在个人隐私的领域之中,从性到再生产再到抚养或依赖关系的有无、是否有残疾等差异都被忽视了。公领域仿佛当这些差异不存在一般,向人们保证着“相同”,并且还将之称为公平。在公领域的游戏之中,完全无须承担差异所带来的负担的人被当作模范,被塑造成近代典型的个人形象。而规则的制定就是为了让这些人更有利可图。公领域的游戏就是这样一种结构,它通过忽视这些差异进而把它们裹藏在背后,黄称是公平的,其实归根结底是不公平的。 所谓个人之间不存在差异,在现实中无疑是臆造。那么,我们是否需要重新建立一种游戏规则,让公领域囊括种种差异,从而能够应对不同的需求呢?倘若“相同”的前提不复存在,适用于众人的标准答案也就不复存在,只会存在根据个例给出的特殊答案。 如果这样说,想必很多人会将其理解为多元文化主义的主张。然而,多元文化主义的前提是借集体归属将差异本质化,已经成为在承认多样性的基础上,统合国民的新技术一这点早已受到批判(Taylor,1994=1996;鄭,2003)。我们不是在民族国家的基础上讨论“承认差异”的问题,而是将国籍本身也看作差异的一个变量,它是个人众多差异交错的节点。性别也同样不是集体属性,只不过是差异的变量之一。 在本章,我根据性别这一差异,以差异的本质化契机“暴力”为线索,试探贯通公领域与私领域共通的逻辑,并重新探讨了公民权的概念。 让我们再回到本章开头那名法国女性的提问,经过以上论述,答案应该已经很明显。 “你...